苗栗縣銅鑼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5司執字第007114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銅鑼鄉西田洋段642地號 | 554.39 ㎡167.7 坪 | 8分之1 | 96,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5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2地號土地有果樹、水塔。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4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檳榔、果樹及水塔。
三、上開土地上之果樹、水塔、檳榔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銅鑼鄉西田洋段645地號 | 292.63 ㎡88.52 坪 | 8分之1 | 64,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銅鑼鄉西田洋段646地號 | 428.73 ㎡129.69 坪 | 8分之1 | 64,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2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5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5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雜草(以實測為準)。646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果樹、部分鐵皮建物。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45地號土地現況為菜園、道路、雜草地。646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雜木、鐵皮屋。
三、上開土地上之果樹、鐵皮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銅鑼鄉西田洋段647地號 | 671.49 ㎡203.13 坪 | 16分之1 | 256,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5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5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7地號土地有三合院(門牌:朝西41號及42號)、部分空地。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47地號土地現況為三合院。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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