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5司執字第00726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城東段 小段 336-1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城東段 小段 336-2號

    面積: 1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城東段 小段 336-7號

    面積: 53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城東段 小段 336-10號

    面積: 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2筆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未保存登記建 物。嗣系爭土地經判決分割轉載,本件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系爭2筆土地 均為道路。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契約未明,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祥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未保存登記建物。 嗣系爭土地經判決分割轉載,本件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空 地,部分鐵皮屋頂(鑑價報告記載為鐵皮雨遮)。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 有人有無分管契約未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祥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未保存登記建物。 嗣系爭土地經判決分割轉載,本件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坐落城 北路112巷67號房屋。上開建物占用之權源不明,建物亦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4,000元。 四、土地上之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