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勤股 115司執字第00768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瑪鋉段 小段 1095號

    面積: 95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瑪鋉段 小段 1097號

    面積: 96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本件土地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 人員指界陳稱:1095地號位於內中福路4號建物向東北方偏北約460公尺,土地上 有部份一層樓無門牌鐵使建物佔用,其餘為土路、雜木林。因本件係拍賣土地 之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不在本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2)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 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 (3)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五、甲標設定抵押權新臺幣4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本件土地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 人員指界陳稱:1097地號位於內中福路4號建物向東北方偏北約460公尺,土地上 有部份一層樓無門牌鐵使建物佔用,其餘為土路、雜木林,另有一蓄水池及雞 舍(鐵皮圍欄)。因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蓄 水池、雞舍不在本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2)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 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 (3)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五、乙標設定抵押權新臺幣4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