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二林鎮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孟股 115司執字第007837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林段 小段 70-92號

    面積: 616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偉糖段 小段 758號

    面積: 48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儒雅段 小段 76號

    面積: 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稻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 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 標,亦得撤銷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 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 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 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為稻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 標,亦得撤銷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為三和街186巷,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 標,亦得撤銷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元。 四、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