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頭份市藤坪段178地號 | 111.13 ㎡33.62 坪 | 全部 | 2,712,000 元 |
| 2 | 苗栗縣頭份市藤坪段183地號 | 922.66 ㎡279.1 坪 | 10000分之311 | 70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1 | 濫坑里2鄰尖豐路783巷1弄2號導航基地:苗栗縣頭份市藤坪段178地號 | 3層鋼筋混凝土造 | 105.72 ㎡31.98 坪一層 43.61、二層 43.61、三層 18.5附屬:陽台4.81,平台4.81,露台29.92 | 全部 | 1,597,000 元 |
| 2 | 767 | 尖豐路783巷1弄2號導航基地:苗栗縣頭份市藤坪段178地號 | 3層加強磚造鐵皮、鋼架造鐵皮 | 114.24 ㎡34.56 坪第一層雨遮 43.4、第一層廚房(含廁所) 1、第四層雨遮 53.15 | 全部 | 80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 保證金
- 1,162,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11建號建物,1樓前方鐵皮、後方加強磚造及面對房屋右側鐵皮為增建,4樓為全部鐵皮增建。屋內1到4樓堆滿雜物,有飼養小型犬。查封之183地號土地現為社區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稱:「建物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火災通報紀錄外,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現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76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