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仁股 115司執字第009846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萬大段330-10地號 | 16,736 ㎡5,062.64 坪 | 16736分之8368 | 1,480,000 元 |
| 備考曾○○(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2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設定他項權利。
(三)拍賣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四)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30-1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地勢陡峭,地形不規則。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30-10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情事。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七)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八)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000元。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萬大段330-23地號 | 6,693 ㎡2,024.63 坪 | 3分之1 | 408,000 元 |
| 備考曾○○(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8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設定他項權利。
(三)拍賣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
(四)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30-23地號土地有開發種植短期作物之情形,現已採收完畢,目前無耕作情形,部分為產業道路。地勢陡峭,地形不規則。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30-23地號土地係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情事,產業道路部分供公眾通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七)本件所拍賣之330-2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萬大段331-14地號 | 724 ㎡219.01 坪 | 全部 | 128,000 元 |
| 備考曾○○(原住民保留地) | ||||
| 2 | 南投縣仁愛鄉萬大段331-136地號 | 329 ㎡99.52 坪 | 全部 | 64,000 元 |
| 備考曾○○(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39,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丙標拍賣土地2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設定他項權利。
(三)拍賣331-14、331-136地號土地均為森林區農牧用地。
(四)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31-1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未臨路。331-13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二地均地勢陡峭,地形不規則。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31-14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出租情事。331-136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出租情事,產業道路則供通行使用。拍賣之331-14地號土地,拍定後現況點交,331-136地號土地,拍定後產業道路不點交,其餘部分現況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331-14、331-136地號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七)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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