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暫編276 | 新竹縣湖口鄉光華路199巷37號基地:新竹縣湖口鄉波羅段863、864、865、868、902、904地號 | 商業用、鐵皮造、1層 | 322.26 ㎡97.48 坪附屬:及一切附屬建物 | 全部 | 3,400,000 元 |
- 保證金
- 6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5年5月5日會測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用於經營炭烤小吃店,建物前有大公廳,後有二個大型包廂等營業空間,惟建物內營業用具與裝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建物座落在同段863、864、865、868、902與904地號土地上,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第三人,故本件建物座落之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四、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購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本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八、本院已依鑑定報告內容記載,但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逕向鄰里機關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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