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5司執字第01010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府連段 小段 873號

    面積: 24 坪

  • 土地

    府連段 小段 874號

    面積: 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東區大同路一段297號建物坐落。編 號2土地上有東區大同路一段299號之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 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