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縣竹北市家興段430地號 | 3,835.24 ㎡1,160.16 坪 | 200000分之1430 | 16,136,000 元 |
| 備考連○○、林○○權利範圍各200000分之715。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827 | 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六路2段41號12樓基地:新竹縣竹北市家興段430地號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 99.68 ㎡30.15 坪附屬:陽台13.33平方公尺,雨遮1.76平方公尺,含共有部分3862、3865建號之應有部分,及一切附屬建物 | 全部 | 12,872,000 元 |
| 備考連○○,林○○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保證金
- 5,801,6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回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有汽、機停車位(汽車:B1,22號;機車:B1,109號),惟經函詢債務人、囑託警局訪查後均未能確定實際停車位位置。又本件函詢債務人後,債務人林○○稱建物為其與家屬自住使用,無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債務人連○○則稱建物內其所有之個人物品已打包搬離,建物現為債務人林○○占有使用中。另經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後,其回函則稱建物無人應門,經詢社區保全稱已許久未見債務人進出。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0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1,6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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