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泰安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讓股 115司執字第01030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段219地號 | 320 ㎡96.8 坪 | 2分之1 | 233,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 2 | 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段219-1地號 | 170 ㎡51.43 坪 | 2分之1 | 124,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7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19地號土地上為道路、空地;查封之219-1地號土地上為道路、空地,其上疑似有鐵皮屋占用(以實測為準)。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219-1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五)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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