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平溪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勤股 115司執字第01044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嶺腳寮小段 7-1號

    面積: 240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嶺腳寮小段 25-2號

    面積: 337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嶺腳寮小段 1-2號

    面積: 394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系封 嶺腳寮小段1-2地號, 以門牌:新北市平溪區嶺腳寮100號為基準,約西北方1250 公尺,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 二、1-2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系封 嶺腳寮小段7-1地號,以門牌:新北市平溪區嶺腳寮100號為基準,約西北方1150 公尺,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 地」。 二、7-1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7-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系封 嶺腳寮小段25-2地號,以門牌:新北市平溪區嶺腳寮100號為基準,約西北方120 0公尺,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 地」。 二、25-2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25-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