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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金股 115司執字第010612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60分之10

公告日期

2026-08-2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竹市中寮段523地號 766.55 ㎡231.88 坪 560分之10 320,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農業區。
保證金
64,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延平路三段392巷63、65號之房屋占用,另有一棟無門牌之古厝坐落於其上,建物未占用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60分之10

公告日期

2026-08-2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竹市中寮段527地號 6.3 ㎡1.91 坪 560分之10 7,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農業區。
保證金
1,4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草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60分之10

公告日期

2026-08-2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竹市中寮段528地號 1,501.24 ㎡454.13 坪 560分之10 620,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農業區。
保證金
124,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延平路三段392巷69號建物、同巷71弄3號磚造房屋(似無人使用)之房屋占用,另有數間無門牌磚造房屋坐落於其上,建物未占用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60分之10

公告日期

2026-08-2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竹市中寮段530地號 1,627.23 ㎡492.24 坪 560分之10 370,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農業區。
保證金
74,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延平路三段392巷61弄7號建物占用,另有門牌號碼新竹市延平路三段392巷61弄4號房屋部分越界占用,另有部分土地為田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田地之種植人及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不動產 開標時間115年10月7日下午3時 公告發文日期115/08/25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