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1144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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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興段 小段 19-70號
面積: 2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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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世平五街47號之2
面積: 54.4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母親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家屬自住。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 之建物樓梯間牆壁有滲漏水痕跡,有壁癌現象。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