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安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安南區慈興七街1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5司執字第01190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58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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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東段 小段 1047-70號
面積: 20.33 坪(67.2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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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慈興七街100號
面積: 44.1 坪(145.79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母指稱:債務人現不知去向,本建物現無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1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 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 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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