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龍崎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5司執字第01196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91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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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坑子段 小段 131-2號
面積: 17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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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坑子段 小段 132號
面積: 326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二筆土地相連,上種有雜竹 林及少數龍眼樹,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 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