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西股 115司執字第01312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油車段 小段 230-1號

    面積: 5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有三合院平房坐落其上、部分為 空地。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未臨路,有多筆建物坐落其上,上開建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實際使用 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4,000元。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