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嘉義縣溪口鄉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東股 115司執字第01381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3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崙尾段 美南小段 544號
面積: 75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3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崙尾段 美南小段 545號
面積: 90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種植水稻,544地號及545地號相連且合併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七、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 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 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種植水稻,544地號及545地號相連且合併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7,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七、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 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 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