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大社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物股 115司執字第01414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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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圳觀段 小段 697號
面積: 214.04 坪(707.5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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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圳觀段 小段 1272號
面積: 68.22 坪(225.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97地號現種植果樹;1272地號現為雜草 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97、1272地號位於農業區,現況為農業使用,697地 號東側臨和平路二段約70公尺、1272地號西側臨和平路二段約39.8公尺,土地 均近似三角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共有物分管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 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據民國115年2月23日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高市仁登字第1 1570114800號、民國115年2月26日高雄市大社區公所高市社區民字第115301948 00號函覆,697、1272地號兩筆土地現均由第三人依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中,土 地之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 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8月12日上午9點30分至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物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