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平股 115司執字第014726號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竹山鎮勞水坑段126-368地號 | 8,856 ㎡2,678.94 坪 | 全部 | 608,000 元 |
| 備考陳○○、陳○○(各持分1/2) | ||||
- 保證金
- 122,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26-36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債權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為長方形,地勢斜坡。
三、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竹山鎮勞水坑段126-1026地號 | 7,888 ㎡2,386.12 坪 | 全部 | 3,072,000 元 |
| 備考陳○○、陳○○(各持分1/2) | ||||
- 保證金
- 615,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26-1026地號土地為雜竹林,臨路;債權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緩坡。
三、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5,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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