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左營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勇股 115司執字第01519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左南段 小段 970-1號

    面積: 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 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 (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970-1地號土地上有蓮潭路100號右側建物,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現由 共有人居住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970-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970-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勇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