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西港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1557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西港區新樂段758地號 | 34.02 ㎡10.29 坪 | 800分之116 | 43,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 ||||
| 2 | 臺南市西港區新樂段759地號 | 41.17 ㎡12.45 坪 | 800分之116 | 52,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 ||||
| 3 | 臺南市七股區竹子港段1704地號 | 1,787 ㎡540.57 坪 | 5分之4 | 5,147,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04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4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8、759地號現均為道路,1704地號現為農地,現況雜草、無作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758、759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1704地號現況雜草叢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1704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拍賣之170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拍賣之1704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