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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茂林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勇股 115司執字第01562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茂林段 小段 50號

    面積: 7069.43 坪(2337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茂林段 小段 596號

    面積: 1945.08 坪(643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4,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0地號土地現為雜樹 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無人管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50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6地號土地現為雜樹 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無人管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596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八、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勇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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