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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午股 115司執字第016011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26-1號

    面積: 5.1 坪(16.85 平方公尺)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6,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29-1號

    面積: 12.84 坪(42.44 平方公尺)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27號

    面積: 15.03 坪(49.68 平方公尺)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21,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28號

    面積: 204.62 坪(676.44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926-1地號與929-1、927、928三筆土地相鄰,地上有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24、26、28、30、32、34、36、38、40、42號建物坐 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內,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故拍定後不點 交。 2、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如有爭議或不明,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院 陳報,則須待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房屋所有權人、 基地之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拍定後如 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929-1地號與926-1、927、928三筆土地相鄰,地上有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24、26、28、30、32、34、36、38、40、42號建物坐 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故拍定後不點交。 2、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如有爭議或不明,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院 陳報,則須待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房屋所有權人、 基地之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拍定後如 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9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927與926-1、929-1、928地號三筆土地相鄰,地上有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24、26、28、30、32、34、36、38、40、42號建物坐 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鑑價報告載明未臨路,本件僅拍賣土地, 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故拍 定後不點交。 2、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如有爭議或不明,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院 陳報,則須待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房屋所有權人、 基地之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拍定後如 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928地號與926-1、929-1、927三筆土地相鄰,地上有門 牌號碼 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24、26、28、30、32、34、36、38、40、42號建物坐 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鑑價報告載明未臨路,本件僅拍賣土地, 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故拍 定後不點交。 2、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如有爭議或不明,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院 陳報,則須待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房屋所有權人、 基地之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拍定後如 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2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