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貢寮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實股 115司執字第016341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17地號 | 176 ㎡53.24 坪 | 144分之7 | 62,000 元 |
| 2 |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17-3地號 | 77 ㎡23.29 坪 | 144分之7 | 4,000 元 |
| 3 |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17-4地號 | 33 ㎡9.98 坪 | 144分之7 | 12,000 元 |
- 保證金
- 1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三筆土地相連,土地上有鐵皮屋及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及66號右側建物坐落,經債權人詢問,66號建物為土地共有人居住使用,66號右側建物(3層樓)與66號共用門牌,承租人表示係向第三人承租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7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後半部及66-1號建物後半部占用,17-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前半部占用及一層鐵皮屋之大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17-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前方,與17-3地號相鄰,上有一層鐵皮屋前半部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現況為道路。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五、本標拍賣土地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17、17-4地號為乙種住宅區,17-3地號為道路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貢寮區枋腳段140地號 | 1,639 ㎡495.8 坪 | 96分之1 | 10,000 元 |
| 2 | 新北市貢寮區枋腳段212地號 | 989 ㎡299.17 坪 | 72分之1 | 8,000 元 |
| 3 | 新北市貢寮區枋腳段213地號 | 1,222 ㎡369.66 坪 | 72分之1 | 30,000 元 |
| 4 | 新北市貢寮區枋腳段214地號 | 184 ㎡55.66 坪 | 72分之1 | 1,500 元 |
- 保證金
- 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貢寮區枋腳街42號房屋東北方約200公尺處,為溪邊雜樹雜草地,無路可達;212、213、21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貢寮區枋腳街42號房屋西方約320公尺處,三筆土地相連,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復依鑑價報告記載,140地號位枋腳溪邊,現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雜草,無路可達。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標拍賣140、212、21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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