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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那瑪夏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5司執字第01648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10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段段362地號 4,050 ㎡1,225.13 坪 2分之1 960,000 元
保證金
192,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空地,上有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七、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1/10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段段449地號 19,660 ㎡5,947.15 坪 全部 1,544,000 元
保證金
309,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七、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