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湖口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5司執字第016830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9,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7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華段 小段 115-1號
面積: 80.36 坪(265.6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7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3,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7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華段 小段 300號
面積: 123.16 坪(407.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7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7,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7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華段 小段 300-2號
面積: 172.44 坪(570.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7分之1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7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華段 小段 300-4號
面積: 173.69 坪(574.1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7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土地(115-1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雜樹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甲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所載,115-1、300及300-2地號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300-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 業區,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乙標土地(300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其上有雜草、大排水溝、部分 為道路。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所載,115-1、300及300-2地號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300-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 業區,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丙標土地(300-2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其上有雜草、大排水溝、部分 為道路、部分有菜園。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所載,115-1、300及300-2地號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300-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 業區,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丁標土地(300-4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其上有雜草、大排水溝、部分 為道路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丁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丁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丁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所載,115-1、300及300-2地號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300-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 業區,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