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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雙溪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1715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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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0分之19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57-12地號 17,705 ㎡5,355.76 坪 720分之19 153,000 元
保證金
31,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下同)57-12地號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4之3號』(下稱4之3號建物)西北方約8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有產業道路經過」等語。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4之3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4之3號建物、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依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位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之山區,現況為雜木林並有產業道路穿過。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及大眾運輸條件均不佳」等語。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告),請自行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並自行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欄),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惟標的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確如地政人員所述?有無錯誤?有無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系封土地上倘有建築物,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即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之情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院於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買,倘經建物所有人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建物所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第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上午11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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