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5司執字第01798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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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亞太段 小段 165號
面積: 12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為道路。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