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湖內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5司執字第01822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湖內區自強段441地號 | 49 ㎡14.82 坪 | 6分之1 | 96,000 元 |
| 2 | 高雄市湖內區自強段442地號 | 996.16 ㎡301.34 坪 | 10000分之1662 | 4,672,000 元 |
| 3 | 高雄市湖內區自強段445地號 | 14.63 ㎡4.43 坪 | 7分之1 | 64,000 元 |
- 保證金
- 96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1地號其上為數棟建物占用、部分巷道。442地號其上為數建物、空地。445地號其上為道路旁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上之地上物為債務人所有。
十、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