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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金股 115司執字第01826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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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0,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建華段 小段 931-1號

    面積: 1.13 坪(3.7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柏油馬路之一部分,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位於新竹市高峰路110巷19弄。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金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