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田寮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5司執字第019532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田寮區崗東段1546地號 | 659.5 ㎡199.5 坪 | 全部 | 864,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 ||||
- 保證金
- 17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4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坐落門牌號碼田寮區新興路149號建物右前方,其上有果樹、雜樹,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且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本件分標別1及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田寮區崗東段1567地號 | 394.18 ㎡119.24 坪 | 全部 | 516,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 ||||
- 保證金
- 10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4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為雜樹林,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且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本件分標別1及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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