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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良股 115司執字第02117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兵北段 小段 841號
面積: 84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3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兵北段 小段 591號
面積: 50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