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勇股 115司執字第021541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平靜段681地號 | 390 ㎡117.98 坪 | 3分之1 | 200,000 元 |
| 備考所有權人:邱○○,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681地號土地上有3棟建物(門牌法治巷12、14、15號),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物係共有人所有,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有3棟建物坐落其上。
三、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四、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平靜段699地號 | 11,980 ㎡3,623.95 坪 | 2分之1 | 950,000 元 |
| 備考所有權人:邱○○,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1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699地號土地上部份種短期作物,坐落鐵皮木造工寮(已部分毀損)及水塔,其餘為雜草木及河床;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物係共有人所有,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斜坡,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部分鐵皮工寮及水塔、部分雜木林及河床。
三、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四、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五、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七、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