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崁頂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己股 115司執字第021808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屏東縣崁頂鄉頂義段380地號 | 40.64 ㎡12.29 坪 | 3分之1 | 102,000 元 |
| 2 | 屏東縣崁頂鄉頂義段381地號 | 109.71 ㎡33.19 坪 | 3分之1 | 274,000 元 |
- 保證金
- 7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標別土地相連,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五、本標別拍賣標的使用分區均為變更崁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87.10.30)道路用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第四項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屏東縣崁頂鄉頂義段384地號 | 52.93 ㎡16.01 坪 | 3分之1 | 132,000 元 |
| 2 | 屏東縣崁頂鄉頂義段384之1地號 | 9.58 ㎡2.9 坪 | 3分之1 | 30,000 元 |
- 保證金
- 3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標別土地相連,現為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五、本標別拍賣標的38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崁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87.10.30)道路用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384-1為同計畫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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