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己股 115司執字第02201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8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4地號 | 30 ㎡9.07 坪 | 240分之1 | 2,000 元 |
| 2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4-11地號 | 167 ㎡50.52 坪 | 240分之1 | 8,000 元 |
| 3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4-16地號 | 52 ㎡15.73 坪 | 240分之1 | 3,000 元 |
| 4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4-18地號 | 120 ㎡36.3 坪 | 20分之1 | 70,000 元 |
| 5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4-20地號 | 341 ㎡103.15 坪 | 240分之1 | 16,000 元 |
| 6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5地號 | 346 ㎡104.67 坪 | 240分之1 | 17,000 元 |
| 7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7地號 | 1,563 ㎡472.81 坪 | 240分之1 | 76,000 元 |
| 8 | 屏東縣高樹鄉長榮段108地號 | 1,456 ㎡440.44 坪 | 240分之1 | 10,000 元 |
- 保證金
- 4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104.104-11地號土地為道路、104-16.104-18地號上有三合院坐落、104-20地號為前開三合院前之空地(埕)、105地號上有廢棄建物坐落、107地號上有雜草木期前開三合院部分占用、108地號上有種植檳榔樹,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10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104.10.01)農業區.其餘土地為同計畫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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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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