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茄萣區保萣段446地號 | 500.71 ㎡151.46 坪 | 80分之10 | 1,040,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877 | 高雄市茄萣區港埔二街133號基地:高雄市茄萣區保萣段446、447-3地號 | 162.23 ㎡49.07 坪一層 54.99、二層 56.23、三層 51.01附屬:陽台3.48 | 全部 | 80,000 元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總面積165.71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2.19平方公尺使用保萣段447-3地號,第二層面積3.10平方公尺使用保萣段447-3地號,第三層面積3.10平方公尺使用保萣段447-3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 | ||||||
- 保證金
- 2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5月13日勘測時,建物經檢視無人居住,內有堆置廢棄之家具及雜物,另據鄰戶表示標的建物無人居住,屋內之包裹為附近之商家所放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土地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447-3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七、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八、本件拍賣標的於拍定後倘所有權人相異時,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另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