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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茄萣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5司執字第02249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6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東段 小段 109號

    面積: 59 坪

  • 土地

    福東段 小段 110號

    面積: 2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東段 小段 188號

    面積: 17 坪

  • 土地

    福東段 小段 188-1號

    面積: 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9地號土地為道路 (白砂路270巷),110地號土地上有道路(白砂路270巷)、電箱、部分為建物占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11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 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 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名或蓋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88、188-1地號土地 為道路(白砂路108巷2弄)、部分為建物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名或蓋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育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