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安南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5司執字第02515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2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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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四草段 小段 679號
面積: 968.59 坪(3201.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拍賣土地上係 魚塭、另有水池、雜草、工寮,部分磚造建物亦坐落於該土地上。另依鑑價報 告所載,土地未直接臨路,需通行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主要為空地,部分 土地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 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者,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 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拍賣編號2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 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