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屏東縣車城鄉保安段27地號 | 120.34 ㎡36.4 坪 | 全部 | 3,520,000 元 |
| 2 | 屏東縣車城鄉保安段36地號 | 386.5 ㎡116.92 坪 | 14分之1 | 832,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 | 屏東縣車城鄉保力路58之13號基地:屏東縣車城鄉保安段27地號 | 3層鋼筋混凝土構造 | 151.47 ㎡45.82 坪1層 61.66、2層 60.21、3層 29.6附屬:陽台2.23 | 全部 | 2,816,000 元 |
- 保證金
- 1,434,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7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2建號建物座落其上,且據債權人陳報,上開土地及建物經現場叫門無人應答,建物窗戶裝有窗簾致無法探視其內,另繞道至建物後方仍無法觀察使用情形,又建物外有停放久未使用之機車,信箱內之信件亦無人收取,也未見鄰居或聯絡資訊可供探詢等語,是應無人使用居住,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按現況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二、拍賣標的36地號土地為拍賣標的27地號土地及2建號建物所屬社區之對外通行巷道,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事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六、本件係拍賣標的3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若共有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惟優先承買(購)權人行使優先承買(購)權時,應依同一條件即就全部拍賣標的一同合併承買(購),不得僅就共有之拍賣標的行使之。
七、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購)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