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學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意股 115司執字第0328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普濟段 小段 20-1號

    面積: 33 坪

  • 土地

    普濟段 小段 22-1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普濟段 小段 22-2號

  • 土地

    普濟段 小段 887號

    面積: 39 坪

  • 土地

    普濟段 小段 23-1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文衡段 小段 25號

    面積: 27 坪

  • 土地

    文衡段 小段 27號

    面積: 12 坪

  • 土地

    文衡段 小段 28號

    面積: 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3、5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農田,實際 須以鑑界為主。編號4土地為道路,編號5土地為地磅站旁之空地,編號7、8土 地上有綠色鐵皮屋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元。 四、編號1-3、5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 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編號 7、8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意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意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