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左鎮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3588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左鎮段 小段 1229號

    面積: 3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雜竹林,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22782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吉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