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梓官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睦股 115司執字第043997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梓官區典寶段931地號 | 3.98 ㎡1.2 坪 | 2分之1 | 10,000 元 |
| 備考106年重測區。重測前:茄苳坑段135-3地號 | ||||
| 2 | 高雄市梓官區典寶段1230地號 | 41.31 ㎡12.5 坪 | 2分之1 | 100,000 元 |
| 備考106年重測區。重測前:茄苳坑段135-4地號 | ||||
| 3 | 高雄市梓官區典寶段1231地號 | 27.54 ㎡8.33 坪 | 2分之1 | 70,000 元 |
| 備考106年重測區。重測前:茄苳坑段135-2地號 | ||||
- 保證金
- 3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上開三宗土地目前為台17線公路通行道路之一部。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九、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十、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地農業區交通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梓官區茄苳段1226地號 | 9.51 ㎡2.88 坪 | 全部 | 90,000 元 |
| 備考106年重測區。重測前:茄苳坑段464-26地號 | ||||
- 保證金
- 1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現為高雄市梓官區嘉展路之通行道路,位於嘉展路與嘉展路496巷之交叉路口。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是否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八、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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