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5司執字第0442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洲南段 小段 1493號

    面積: 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本案指界時,據地政 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其上有一座貨櫃。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 土地部分有鐵皮貨櫃堆放,餘為空地,前述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 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 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