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深坑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股 115司執字第044849號
標別:一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33-5地號 | 8,880 ㎡2,686.2 坪 | 18分之1 | 400,000 元 |
- 保證金
- 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82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標別: 二
標別:二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140地號 | 4,234 ㎡1,280.78 坪 | 18分之1 | 240,000 元 |
- 保證金
- 4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85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標別: 三
標別:四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145地號 | 1,717 ㎡519.39 坪 | 18分之1 | 80,000 元 |
- 保證金
- 1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66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標別: 五
標別:五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145-1地號 | 2,399 ㎡725.7 坪 | 18分之1 | 160,000 元 |
- 保證金
- 3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576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標別: 六
標別:六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151地號 | 3,792 ㎡1,147.08 坪 | 18分之1 | 176,000 元 |
- 保證金
- 3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553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請投標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標別: 七
標別:七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218地號 | 11,886 ㎡3,595.52 坪 | 18分之1 | 480,000 元 |
- 保證金
- 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416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標別:三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向天湖小段144地號 | 9,389 ㎡2,840.17 坪 | 18分之1 | 400,000 元 |
- 保證金
- 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72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標別: 四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