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5司執字第04744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礁坑子段 小段 101-1號

    面積: 538 坪

  • 土地

    礁坑子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315 坪

  • 土地

    礁坑子段 小段 102-2號

    面積: 648 坪

  • 土地

    礁坑子段 小段 106號

    面積: 473 坪

  • 土地

    礁坑子段 小段 238-7號

    面積: 44 坪

  • 土地

    礁坑子段 小段 238-9號

    面積: 15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至4土地現均為雜樹林,均無對外通聯道路。 編號5土地上有新化區蔡厝仔45號三合院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6土地有 新化區蔡厝仔45號三合院部分占用,部分為果樹、雜草。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 土地中間有約3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貫穿,現況為雜竹雜樹,西側有墳墓。編號2 土地中間有約3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貫穿,地上大部分為雜竹,東南側有種果樹。 編號3東南側臨約3公尺寬產業道路,現況為雜竹雜樹。編號4土地未直接臨路, 往西北經非查封之土地至對外通路,現況為雜竹雜樹。編號5、6土地相連,東 側聯4公尺寬通路,西側臨約2公尺寬通路。編號5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鐵皮屋。 編號6土地上有平房之部分、鐵棚、廁所等,部分種植果樹,餘為雜竹。上開建 物、墳墓、果樹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0元。 四、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七、編號1至4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15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