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桃源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睦股 115司執字第047868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桃源區美蘭段0006-0000地號 | 1,940 ㎡586.85 坪 | 2分之1 | 150,000 元 |
| 2 | 高雄市桃源區美蘭段0015-0000地號 | 3,480 ㎡1,052.7 坪 | 2分之1 | 270,000 元 |
| 3 | 高雄市桃源區美蘭段0020-0000地號 | 2,430 ㎡735.08 坪 | 2分之1 | 190,000 元 |
- 保證金
- 12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0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6、15地號土地均無道路可通達,依空照圖所示目前均為雜林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5、20地號土地有部分少範圍種植零星果樹,6地號土地因未臨路且無適宜道路可通行,僅能依地籍圖套繪航照圖位置遠眺其現況及狀態,3宗土地形狀均為不規則形,6地號土地為山坡下低窪處,15、20地號土地為緩坡且臨約3公尺寬之興中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3宗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標的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6、15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15、20地號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十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六、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桃源區美蘭段0131-0000地號 | 1,380 ㎡417.45 坪 | 2分之1 | 60,000 元 |
- 保證金
- 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無道路可通達,依空照圖所示目前為雜林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因未臨路且無適宜道路可通行,僅能依地籍圖套繪航照圖位置遠眺本件土地之現況及狀態,土地形狀為不規則形、地勢為緩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五、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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