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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官田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6445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段97-6地號 | 2,045 ㎡618.61 坪 | 全部 | 2,400,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2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段97-8地號 | 2,045 ㎡618.61 坪 | 2分之1 | 1,440,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768,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上有雜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編號2土地現為雜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