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規定:天數對照、未休折算一次看懂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滿6個月即可享有特別休假。年資越長,特休天數越多,最高可達30天。特休未休完,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
勞基法特休天數對照表(第38條)
| 到職年資 | 特休天數 |
|---|---|
| 滿6個月未滿1年 | 3天 |
| 滿1年未滿2年 | 7天 |
| 滿2年未滿3年 | 10天 |
| 滿3年未滿5年 | 14天 |
| 滿5年未滿10年 | 15天 |
| 滿10年 | 16天 |
| 滿11年 | 17天 |
| 滿20年(上限) | 30天 |
常見問題
勞基法特休幾天?年資對照表
依勞基法第38條,特休天數依年資計算: ・滿6個月未滿1年:3天 ・滿1年未滿2年:7天 ・滿2年未滿3年:10天 ・滿3年未滿5年:14天 ・滿5年未滿10年:15天 ・滿10年以上:每年加1天,最高30天
試用期算進特休年資嗎?
算。勞基法並無「試用期」制度,到職日起即開始累積年資。滿6個月即可請特休3天,試用期不影響年資計算。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可以折算薪水嗎?
可以。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折算日薪發放)。雇主若未發給,可向勞工局申訴。
週年制和曆年制的特休有什麼差別?
週年制以「到職日」為基準,每年週期結算;曆年制以每年1月1日為基準重算。兩者計算的特休天數相同,差別只在年度結算時間點。雇主可採其一,但不得對勞工不利。
特休可以分次請嗎?
可以。依第38條第2項,特休排定由勞工決定,可分次請假,無需連續。雇主因業務急迫可協商調整時間,但不能強制取消特休。
離職前的特休可以全部請完嗎?
可以。離職前未使用的特休天數,勞工可選擇請完再離職,或由雇主折算工資一次給付。兩種方式均合法。
特休被雇主拒絕排假,怎麼辦?
特休排定原則由勞工決定(第38條第2項)。雇主僅能基於「業務急迫需求」協商調整,不得無故拒絕。若雇主違法阻止,可向勞工局(1955)申訴。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