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4條全文解析:勞工不預告離職的6種情況

勞基法第14條規定,雇主有詐欺、暴行、危害健康、傳染病、不付薪資或違法等6種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且準用第17條仍可請領資遣費。

常見問題

勞基法第14條有哪6種可不預告離職的情形?

1. 雇主訂約時詐欺 2. 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工暴行或重大侮辱 3. 工作危害勞工健康,通知改善無效 4. 雇主患法定傳染病危害勞工健康 5. 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

依第14條離職,可以請資遣費嗎?

可以。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勞工不經預告離職仍可請領資遣費。計算方式同一般資遣: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

老闆欠薪不給,可以用第14條離職嗎?

可以。第14條第5款明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不預告離職事由。建議先保留欠薪紀錄(薪轉帳戶、對話截圖),向勞工局申訴時作為證據。

第14條離職有期限嗎?

有。依第14條第2項,應自知悉情形起30日內行使(第1款詐欺、第6款違法情形)。但若屬持續性侵害(如持續欠薪),可從知悉損害結果日起算30天。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勞動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勞動契約)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