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離職規定:預告期、資遣費、第14條不預告離職
依勞基法第15、16條,勞工主動離職須依年資提前10至30天告知雇主。若雇主有違法行為,依第14條可不經預告立即離職,且仍可請領資遣費。
常見問題
勞基法離職要提前幾天說?
依勞基法第16條(適用雇主資遣;勞工離職準用): ・滿3個月未滿1年:10天前 ・滿1年未滿3年:20天前 ・滿3年以上:30天前 未達3個月者,無法定預告期。
不預告就離職,雇主可以扣薪嗎?
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可主張勞工應賠償預告期間工資(民法損害賠償),但不得直接從薪資扣除(勞基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實務上雇主鮮少提告。
資遣費怎麼計算?
依勞基法第17條(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最高45個月。例:年資3年4個月、月薪3萬元,資遣費 = 3.33個月 × 30,000 ≈ 99,900元。
自己提辭呈有資遣費嗎?
一般情況下,勞工自願離職(依第15條)不得請領資遣費。但若依第14條(雇主違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可準用第17條請領資遣費。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勞動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勞動契約)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勞動契約)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勞動契約)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